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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13期 偷越国(边)境罪法条解析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付玉 2023-04-14 10: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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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释 法

(1)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2)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3)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4)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

其中,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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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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