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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46期 申请监督的期限法条解析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2023-06-01 09: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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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申请监督的期限】。

【申请监督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释 法

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依法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同时为维护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权利的行使应具有期限限制,即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但对于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即使未经当事人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亦应予监督,且不受上述两年限制,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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