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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75期 交通肇事罪法条解析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2023-07-13 09: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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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 法

交通肇事罪以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此损害结果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评价范畴。

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注意:

如果肇事人逃离现场后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事后投案,这种事后投案并不能成为否定其肇事后逃逸的理由,但事后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同时,肇事人若在肇事后积极将伤者送医救治,但送医后逃跑,仍然应当认定其行为系肇事后逃逸;

如肇事人驾车肇事后致伤者躺在机动车道上无法动弹,存在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的高度危险时,仍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或防范措施,而是选择了自行逃避,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其罪过形式亦属于故意中的间接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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