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冒名顶替罪】。
【冒名顶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释 法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本罪的行为,不论是否实际已取得相应的资格、利益,均应以本罪处理。但是,对行为人非为顶替他人,在填报信息时出错,或因他人行为介入,如招录人员失误、他人出于报复而恶意修改信息等,致使所填报身份信息不符的,不成立本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是行为人通过使用他人证明身份材料核实或者验证后,以他人名义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法律地位。盗用、冒用行为本质都是行为人使用他人身份从事特定活动。在具体行为方式上,盗用一般情形是使用他人身份证明材料为真实的,并且被冒用人并不知情。冒用本意是使用他人的名义,冒用可能是通过盗窃、欺骗、伪造、编造等违法手段获取的他人身份信息,也可能是受他人委托、保管等合法原因持有相关材料后,违背名义人意愿,还可能是偶然捡到、通过交易、买卖等行为获取的,以他人名义对外从事社会活动。
顶替他人的资格待遇限定为三类:第一类是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具体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入学资格。第二类是公务员录用资格。第三类是就业安置待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对特殊主体予以安排就业、照顾就业等优待。需要说明的是,安置待遇中获取的利益范围较广,有可能获取的是工作机会、荣誉称号、税收减免等各项福利待遇,还可能获取了特定的经济待遇、物质补偿等物质经济利益,本罪规制的范围仅限于就业安置待遇,即提供工作机会,如果通过冒名顶替获取其他安置待遇的,不构成本罪,符合诈骗等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以相应犯罪处罚。
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从实践来看,冒名顶替往往存在着行为链条,而很多冒名顶替上学者处于十八周岁左右,认知能力相对有限。往往是家长操作、成年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者组织实施一系列行为或者学校相关人员指使相关人员实施,基于此,从冒名顶替行为各方的社会危害性来看,应当突出对组织者、策划者的惩治。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对这类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龚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