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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187期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法条解析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2023-12-22 17: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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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甲欠乙1万元,丙为甲的代理人。丙与乙约定2023年5月1日偿还乙的1万元欠款,但是到了2023年6月1日,甲仍然没有还钱,于是乙向丙表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该行为在法律上将产生以下哪种效果?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改变法定时效期限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释 法

根据本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就意味着,权利人享有起诉权,可以向法院主张其已过诉讼时效之权利,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义务人不提出时效完成的抗辩,法院将以公权力维护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如果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法院审查后会依法保护义务人的抗辩权,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是,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即使诉讼时效完成,义务人也不能取得时效抗辩权。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义务人通过与权利人协商,营造其将履行义务的假象,及至时效完成后,立即援引时效抗辩拒绝履行义务。该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构成时效抗辩权的滥用,不受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虽不能请求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但法律并不否定其权利的存在。若义务人放弃时效利益自愿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受领并保持,受领不属于不当得利,义务人不得请求返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这是因为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时效利益。此时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属于对时效利益的放弃。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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