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第一检察部干警 魏玲
正 当 防 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公民具有“一般防卫权”和“特殊防卫权”,但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的入罪情形,即在“一般防卫”范畴中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了解防卫过当在法律层面上的展开方式,有助于公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和身边人。
案例回顾
朱某1之女朱某2与齐某系夫妻,朱某2于2016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朱某2带女儿与朱某1夫妇同住。齐某不同意离婚,为此经常到朱某1家吵闹。
4月4日,齐某在吵闹过程中,将朱某1家门窗玻璃和朱某的汽车玻璃砸坏。朱某1为防止齐某再进入院子,将院子一侧的小门锁上并焊上铁窗。5月8日22时许,齐某酒后驾车到朱某1家,欲从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朱某2不在家中,仅朱某1夫妇带外孙女在家。朱某1将情况告知齐某,齐某不肯作罢。朱某1又分别给邻居和齐某的哥哥打电话,请他们将齐某劝离。在邻居的劝说下,齐某驾车离开。23时许,齐某驾车返回,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子大门,欲强行进入,朱某1持铁叉阻拦后报警。齐某爬上院墙,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某1。朱某1躲到一边,并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某1撕扯,朱某1刺中齐某胸部一刀。朱某1见齐某受伤把大门打开,民警随后到达。齐某因主动脉、右心房及肺脏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朱某1在案发过程中报警,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属于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意图、防卫限度五个条件,而如果不符合防卫限度条件则可以考虑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具体到本案中,从防卫起因和防卫时间上看,齐某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齐某与朱某已经分居,齐某当晚的行为在时间、方式上也显然不属于探视子女,故在朱某1拒绝其进院后,其摇晃、攀爬大门并跳入院内,属于非法侵入住宅。齐某先用瓦片掷砸随后进行撕扯,侵犯了朱某1的人身权利。齐某的这些行为,均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防卫对象上看,朱某1的反击行为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齐某;从防卫意图上看,朱某1的反击行为系出于防卫目的,具有防卫意图。齐某的行为从吵闹到侵入住宅、侵犯人身,呈现升级趋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齐某经人劝离后再次返回,执意在深夜时段实施侵害,不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朱某1先是找人规劝,继而报警求助,始终没有与齐某斗殴的故意,提前准备工具也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因此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从防卫限度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造成重大损害”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两个条件。“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本案中齐某死亡,即朱某1的防卫行为具备造成重大损害条件。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齐某上门闹事、滋扰的目的是不愿离婚,希望能与朱某和好继续共同生活,这与离婚后可能实施报复的行为有很大区别。齐某虽实施了投掷瓦片、撕扯的行为,但整体仍在闹事的范围内,对朱某1人身权利的侵犯尚属轻微,没有危及朱某1及其家人的健康或生命的明显危险。朱某1已经报警,也有继续周旋、安抚、等待的余地,但却选择使用刀具,在撕扯过程中直接捅刺齐某的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齐某伤重死亡的重大损害。
综合来看,朱某1的防卫行为,在防卫措施的强度上不具有必要性,在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上也相差悬殊,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审判决齐某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朱某1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因此认定朱某1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朱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朱某1以自己系防卫过当为由上诉后,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其所提防卫过当的意见,综合全案审查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不以惟结果论,并未因矛盾暂时尚未化解等因素而不去或不敢认定,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朱某1的上诉理由成立,及时支持并出庭发表朱某1系防卫过当的意见,二审法院对承办检察官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改判朱某1有期徒刑七年,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我们遇到危险时既要敢于拿起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也要正确地使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
(一审:李明皓,二审:陈芬,三审:王瑛)
来源: 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魏玲
编辑:周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