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脱逃罪】。
案例回顾
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送至看守所羁押。后因身体原因前往民航总医院进行检查,期间,郑某某趁民警不备跳车翻墙脱逃,民警追捕未果。次日上午8时许,郑某某在某网吧被公安机关民警再次抓获归案。
郑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并对郑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郑某某已经具备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其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审判机关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脱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释 法
犯罪主体是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关押的未决犯。被非法关押的人脱逃的,不构成本罪。所谓“脱逃”,是指行为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的行为。主要是指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逃跑,也包括在押解途中逃跑。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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