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绑架罪】。
甲绑架了乙作为人质,向乙的老公丙索要20万元人民币。丙对甲说:“我跟他其实早就过不下去了,我也不想再见到她了,你想办法把她解决了吧。事成之后,我给你50万。前提是一旦事发,这个事与我无关。”最后,甲将乙杀害,甲从丙处获得了50万元人民币。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甲与丙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丙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杀害被绑架人,属于结合犯,并非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与丙不是绑架罪的共犯
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释 法
1.“绑架”指行为人完全控制了人质,人质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行为人控制人质,常以非法将他人掳走、带离原来常习的处所的方法,使他人丧失行动自由,也包括行为人将他人拘禁于原处所作为人质的情形。
2.在勒索型绑架犯罪中,犯罪既遂与否实质标准是看绑架行为是否实施,从而使被害人丧失行动自由并受到行为人的实际支配。至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否来得及实施,以及虽实施了勒索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都不影响勒索型绑架既遂的成立。
3.“杀害被绑架人”即通常说的“撕票”,是指以剥夺被绑架人生命为目的实施的各种行为。“杀害”既可以是积极作为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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