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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178期 质权设立期间的孳息收取 法条解析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2023-12-11 15: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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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质权设立期间的孳息收取】。

在质押期间,( )有权收取质押物所生的天然孳息

A.质押人

B.质权人

C.担保人

D.借款人

质权设立期间的孳息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释 法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孳息不仅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不过,质权人收取质物的孳息,并不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取得质物孳息的质权,取得对质物孳息的占有,但质物孳息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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