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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224期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法条解析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韬 2024-02-22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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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案例回顾

张某是精神残疾人,智力低下。2019年6月21日,张某被胡某某等人(在逃)从H省C市拐骗走,胡某某等人将张某带至S省D市出卖给李某某。李某某明知张某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期间并无虐待和其他伤害李某某行为。2019年6月27日,张某被当地公安机关解救时李某某亦无阻碍行为。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释 法

(1)在主体上,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在主观方面上,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仍然决意收买。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收买妇女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的妻子,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收买儿童是为了传宗接代,或是对其抚养,这些动机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3)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在出卖者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交易中将人作为商品买卖,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

(4)在客观方面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

本案中,李某某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李某某明知张某是被拐卖的妇女,客观上仍以货币而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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